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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33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生鋒間因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3號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元18,591元(依上訴日台灣銀行本行賣出即期匯率30.15,相當於新台幣560,51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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