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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92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陳建輝
相對人
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354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6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68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3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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