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28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俄台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葉天佑(DENNIS ILIN)
- 居留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 相 對 人 劉世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俄台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其外籍法定代理人葉天佑(DENNIS ILIN)指定地址、及前開受指定人即相對人劉世菁設籍地址,寄發信託契約債權受讓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存證信函影本、信封及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雖登記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惟未有實際營業,有該分局民國111年11月22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711515號函在卷可稽。另相對人葉天佑(DENNIS ILIN)及劉世菁,分別於108年1月16日、108年10月24日出境,其中劉世菁於110年11月18日為遷出登記。復經查詢入出境紀錄,相對人葉天佑(DENNIS ILIN)、劉世菁自出境後,迄今仍無入境紀錄,分別有內政部移民署111年11月17日移署資字第1110132158號函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俄台有限公司等三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