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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聲 請 人
文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輝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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