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 聲 請 人
- 即 代位人 呂秀娥
- 莊瑞敏
- 蔡存旺
- 楊林珠
- 林貴鄉
- 陳文將
- 楊木春
- 楊秀英
- 楊朝枝
- 鄭人福
- 兼上一人
- 送達代收人
- 李福禕
- 相 對 人
- 劉文豪即劉富之繼承人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林瓊莊即劉富之繼承人
- 提 存 人
- 即被代位人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三第一行關於相對人已對提存人「掬水軒公司及柯富元」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已對提存人「台光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