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蔡學治
- 相對人
- 台灣銘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豊保
- 相對人
- 林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616元、2,985元,合計81,60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