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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1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聲請人
唐睿哲
相對人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2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8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65元。又本院於111年7月5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11,492元(計算式:14,365÷5×4=11,49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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