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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2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聲請人
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相對人
楊琇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1,9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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