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施靜雯
- 代理人
- 江沛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羽年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併請聲請人具狀陳報有無舉薦之檢查人人選,及該人選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意願,並說明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檢查人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