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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 原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葉俊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 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又審酌清算事務之進行仍需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本院暫先預估可能發生之清算人報酬為3萬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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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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