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姜悌文
- 當事人張豊鈞、陳韻怡、吳彥儒、賴建興、謝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豊鈞 陳韻怡 吳彥儒 賴建興 謝建民 共同代理人 張世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應徵聲請 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二、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東名簿),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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