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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4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乃翊

聲請人
奚玉華即英屬維京群島商鳳翔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鳳翔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奚玉華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鳳翔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鳳翔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鳳翔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指定奚玉華為簿冊保管人等情,已據其提出董事決議錄影本及節譯、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清單、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1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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