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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溫祖明

聲請人
李新蕙
相對人
帝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惟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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