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給付扶養費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應徵抗告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5,500元(計算式:4,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