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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95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蘇珍芬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給付扶養費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應徵抗告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5,500元(計算式:4,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9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