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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207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諾樺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77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聲請人誤載為107年1月1日)概括承受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而為被繼承人王黃鶖鸞之債權人。茲因被繼承人王黃鶖鸞之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且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經本院以101年度繼字第1773號准予陳報遺產清冊在案,被繼承人王黃鶖鸞與聲請人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債權追索之需,聲請人須閱覽上開案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本院111年11月7日北院忠家定101年度繼字第1773號函、大眾銀行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元大銀行逾催管理平台截圖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0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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