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抗字第18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對駁回國家賠償請求之本案判決即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5號提起上訴,併請求應准以訴訟救助等語。經核其抗告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審裁定違背何項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