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勝消防安全設備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萬8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46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萬8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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