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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樺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告
松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南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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