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曄有限公司、張英泰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萬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3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曄有限公司、張英泰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萬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3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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