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0號
- 上 訴 人
- 蔡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313元(本訴部分42萬8,142元、反訴部分34萬1,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313元(本訴部分42萬8,142元、反訴部分34萬1,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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