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耘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傑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鑫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1,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鑫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1,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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