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江秀滿即嘉禾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萬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2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萬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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