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宜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琴
- 被上訴人
- 江秀滿即嘉禾工程行
汪文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