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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兆馥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馥宇
被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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