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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宇霖

上 訴 人
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厚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4,976元(計算式:12,050,000元+3,184,976元=15,234,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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