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森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昆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萬4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