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張詠惠
- 法定代理人邱于芸、李文仁
- 原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楊承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暨答辯狀所載。是聲請人主張因附件所載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案 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聲 請本件訴訟程序於前開案件終結前暫予停止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之請求,應係依兩造間契約、民法第179 、第490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因相對人之前開請求,係本院所得自行調查審認之事項,是本件應難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