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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告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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