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長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奕宸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小當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牛秉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8,5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