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9號
- 原告
- 長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奕宸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小當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牛秉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8,5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