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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被上訴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彥融 上列當事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上訴人為一部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超過新臺幣(下同)493萬8,110元本息部分,上訴利益為143萬5,287元(計算式:637萬3,397元-493萬8,110元=143萬5,2 87元),反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78萬5,974元及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訴、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22萬1,261元(計算式:143萬5,287元+378萬5,974元=522萬1,2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萬4,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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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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