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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被上訴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彥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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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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