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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2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侯瑞瓔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告
健康二六八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信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11月15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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