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2號
- 原告
- 侯瑞瓔
- 訴訟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 被告
- 健康二六八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信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11月15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272號
黃品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11月15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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