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先飛藝術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廖飛熊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林哲安律師
楊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萬4407元(3,258,321+1,049,420-33,334=4,274,4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