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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6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玟葉
被告
盛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狀記載名稱為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惟原告倘為獨資,請確認原告名稱為何。另依原告所提契約為私立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亦請確認原告名稱有無私立二字。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係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惟原告自承已解除兩造間契約,則至契約解除時契約已消滅,原告應說明得請求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依據為何?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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