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佟德望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舒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 相對人
-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譽庭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惟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萬19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正確應為「77萬193元」,此觀該判決第3、7、8、9、10頁所引金額均為「77萬193元」即明,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此部分錯誤,自屬有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