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譽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3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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