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7號
- 原 告
- 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翔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玉華
- 被 告
-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結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第269頁),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2萬1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79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萬4048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