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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陳永賦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上訴人

因與被上訴人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民事上訴狀

表明就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追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0

萬2,080元部分不服而提起一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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