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劉娟呈
- 原告王語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實空間製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隆瑞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11年度建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7,9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97,971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效後,於同年1月22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 此新修正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李登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