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劉娟呈
- 當事人王語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王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實空間製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隆瑞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同年5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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