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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劉宇霖

上訴人
即原告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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