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