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康信豊、賴志忠

  • 原告
    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豊 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 被 告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各「欄位(頁數行號)」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 匯 附表: 欄位(頁數行號) 原判決 更正內容 主文(第1頁第17行下到第18行之前) 未記載。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第2頁第4到6行) 爰依兩造間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3萬8,728元,及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爰依兩造間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關係,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3萬8,728元,及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實體部分: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第2頁第18至20行)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3萬8,728元及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3萬8,728元及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