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冠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邱暄予律師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
棄,改判㈠確認其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就108
年8月5日海洋都心二期建案之公設空間傢俱工程之追加承攬契約
存在、㈡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工程尾款暨追加工程款新臺幣(下
同)343萬4,680元本息。其提起確認之訴部分,依一審上訴人主
張追加承攬契約工程款合計金額為244萬1,100元乙節,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此金額。前開價額與其請求給付343萬4,680元本
息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價額,即為587萬5,780元【計算式:244
萬1,100元+343萬4,680元=587萬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8,818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