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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被告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兩造間承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給付新台幣(下同)1210萬8768元,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元。原告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收受本院110年4月22日110年度補字第784號裁定,應遵期於7日內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此有裁定、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57頁);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0年5月31日110年度救字第981號裁定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案列: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0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7號)。原告迄未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71頁),其提起本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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