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8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錦澤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耀國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見本院卷第15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