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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冠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3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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