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順興
- 被上訴人
-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正智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本訴裁判駁回其先位聲明之
請求部分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
再給付新臺幣(下同)2,184萬4,9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且一併列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1,140萬8,7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核其上訴利益價額應
為2,184萬4,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6,420 元,惟上訴人
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