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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方祥鴻薛嘉珩王沛元

抗告人
大師科技數位課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森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燁
相對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111年度司票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忠燁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無程序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非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程序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程序,如均不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程序,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薛博宏,嗣於民國111年8月2日改選為吳忠燁,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查,吳忠燁迄今尚未聲明承受程序,爰依職權裁定命吳忠燁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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