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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方祥鴻薛嘉珩王沛元
  • 法定代理人
    吳忠燁、劉源森

  • 原告
    大師科技數位課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87號 抗 告 人 大師科技數位課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森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燁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111年度司票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忠燁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理 由 一、按無程序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非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程序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程序,如均不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程序,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薛博宏,嗣於民國111年8月2日 改選為吳忠燁,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查,吳忠燁迄今尚未聲明承受程序,爰依職權裁定命吳忠燁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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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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