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2號
- 上訴人
-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本昌
- 被上訴人
- 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