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8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嘉琳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