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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鄧晴馨

抗 告 人即

原告
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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